法制網見習記者 劉志月
  通訊員 王田甜
  更換名頭,發展會員繳納會費,六旬翁組織傳銷最終獲刑。記者今日從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,因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,李某、丁某等人獲刑罰。
  2012年2月至4月間,1946年出生的丁某與1953年出生的李某合謀,由李某租用武漢市武昌區閱馬場一棟寫字樓房間為辦公地點,以自設的“中國城鄉青少年健康基金”(後更名為“中華民間健康扶貧互助會”)的名義發展會員。該公司未登記註冊。
  按照分工,李某負責主持該互助會日常工作,丁某負責聯絡發展部分會員、並將會員繳納的會費交給該互助會組織。
  李某還分別聘請被告人孫某接受新會員報單、管理會員資料、核算會員返利款;郝某負責收取、管理會費、發放會員返利款。
  法院審理查明,該互助會要求入會者繳納4050元獲取會員資格,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,以直接或間接發展會員的數量作為計酬、返利依據,誘騙參加者發展下線會員。
  截至被查獲之日止,李某、丁某等人通過互助會共計發展會員231人,收取入會費共計人民幣656100元,所收取的會費中有30萬餘元作為返利款返還給會員。
  案發後,該互助會的10.92萬元被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非法財物予以沒收。該互助會其餘款項用於房屋承租及李某、孫某、郝某3人的工資發放(每人3000元/月)等費用。
  2012年4月11日,李某、丁某、孫某、郝某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丁某、被告人李某、孫某、郝某合伙擾亂市場秩序,組織、發展會員數百人並以提供服務為名,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,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,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,誘騙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,騙取錢財,其行為已構成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。
  法院認為,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,應按照其所參與、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;李某能當庭認罪,可以酌情從輕處罰;被告人孫某、郝某受邀約參與上述互助會,在共同犯罪中亦起次要作用,均系從犯,應當從輕處罰;二被告人均能當庭自願認罪,可以酌情從輕處罰。
  近日,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:被告人李某犯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並處罰金2萬元;被告人孫某犯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六個月,並處罰金1萬元;被告人郝某犯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六個月,並處罰金1萬元;被告人丁某犯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,緩刑一年,並處罰金1萬元。(完)
  法制網武漢6月4日電  (原標題:六旬翁組織傳銷兩個月盈利11萬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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