趙彩燕 趙宇
  修改後民訴法將再審檢察建議確定為法定的監督方式。但是,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範圍、適用程序目前沒有詳細的解釋和規定,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和法律監督效果。筆者結合工作實踐,對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範圍、適用程序作出探討,以期對實務工作有所裨益。
  關於再審檢察建議適用範圍。適用再審檢察建議進行監督的案件應當符合以下兩個條件:
  一是案件能夠適用再審程序,即法院的生效裁判能夠通過再審程序予以糾正。如果生效裁判是法院在特別程序、督促程序、公示催告程序、破產程序以及執行程序中作出,由於上述生效裁判不適用再審程序,檢察機關不能採用再審檢察建議方式進行監督。
  二是案件適宜由原審法院進行再審糾正。修改後民訴法第200條規定的13種情形中,除了原判決、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和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賄賂、徇私舞弊、枉法裁判行為外,其他情形都適宜由原審法院再審予以糾正。從實踐經驗看,下列幾類案件不宜由原審法院再審糾正,包括原裁判系經原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、原裁判系經原審法院再審後作出的以及案件存在重大、疑難、複雜等情形不適宜原審法院再審的。對上述案件,如果案件符合監督條件,檢察機關應當提請抗訴而不宜提出再審檢察建議。
  關於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程序。一是決定程序。檢察機關對擬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案件,應當經過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。二是備案程序。依照修改後民訴法第208條第2款規定。檢察機關向同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後,應當報上級檢察院備案。三是後續程序。檢察機關向同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後,不能一發了之,更要註重對再審檢察建議落實情況的跟進監督,對法院逾期不予回覆或者不予採納檢察建議的,可以向上級檢察機關提請抗訴。
  另外,在適用再審檢察建議過程中還應當註意以下兩個問題:一是要保證再審檢察建議的質量。在案件辦理和制發建議時,要嚴格依法審查,確保案件事實清楚,再審理由充分,適用法律準確。二是要加強與法院的溝通。修改後民訴法實施後,法院在對再審檢察建議的理解認同上可能會有不同意見,檢察機關要註重與同級法院的溝通、聯繫,促使法院積極、正確地看待再審檢察建議,以提高再審檢察建議的採納率。(作者單位: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檢察院)  (原標題:明確適用民事再審檢察建議範圍和程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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